事前公开

衡水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1-07-22  15:23:56 来源:法规审理科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第一条 为加强审计项目管理,提高审计业务文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国家审计准则》及审计署关于业务文书种类、内容和格式方面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实际情况,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
第二条 考核对象包括市局业务科室(含承担当年审计项目的其他室)及相关审计人员。

    第三条 考核内容主要包括:审计通知书、审计报告(专项审计调查报告)、审计决定书、审计处罚决定书、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资料。

第四条 考核采用百分制,即满分为100分。将考核内容分解为审计通知书、审计报告(专项审计调查报告)、审计决定书、审计处罚决定书、审计移送处理书、审计实施方案、审计记录、审计程序等七大项,每一项又细分为若干明细内容,并确定了具体分值。(详见《衡水市审计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评分标准》)

第五条 考核在审理和业务会环节进行,做到审理、审定与考核同步实施。

法规审理科在审理过程中,根据业务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通知书、审计报告(专项审计调查报告)、审计决定书、审计处罚决定书、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审计记录、审计证据等审理资料,对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进行初步考核打分。在业务会结束后,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调整确定考核打分。

    第六条 考核最后期限为每年12月15日。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的11月25日前,将参加考核的审计项目资料提交法规审理科审理。

最后考核期限之后提交资料不再参加当年项目的考核。

跨年度审计项目,按审计结果文书出具时间参加当年考核。

第七条 审计业务会后,由业务科室将业务会议记录和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(专项审计调查报告)、审计决定书、审计处罚决定书、审计移送处理书上传考核系统,涉及保密的审计项目提交书面审计文书。审理人员根据上传资料,进一步修订考核结果,并报法规审理科审核后提交主管长审定,最终形成考核分数。

第八条 考核人员要认真执行考核规定,做到项目打分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不偏不倚。

第九条 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,审计项目主审、审计组长、业务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予评优。

第十条 考核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相应项目业务文书考核不得分。

(一)审计项目相关人员,在审计中发生廉政问题被追究责任的;

(二)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,引起审计复议、行政诉讼、政府裁决,审计项目业务文书被撤销或更改的,或导致审计及相关审计人员被追责的;

(三)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《衡水市审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,对直接责任人员、审计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、审理人员、审理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;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的,调整工作岗位;造成严重后果的,降级、降职使用。

第十二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,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:衡水市审计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评分标准

衡水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评分标准.x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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